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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聘用制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0日 16:53      阅读次数:

1. 全员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答:此次全员聘用的范围是纳入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人员和大集体人员不纳入全员聘用,不写入本单位的全员聘用方案。

2. 岗位如何设置?

答:各单位根据现有人员状况和工作分工设置岗位,人员数和岗位数与本单位“十三五”规划的教职工数据无直接关联,可在现有人员基础上进行职责调整,岗位数不超过现有人数。

岗位名称参照《武汉大学非教师岗位人员分类聘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确定。

(1) 工勤岗位设置应根据单位需要,并体现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特殊情况下(如工勤人员在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的)岗位名称不使用“XX管理岗”、“XX职员岗”、“科长”、“工程师”或其他带有身份标识的词汇,建议使用“XX事务岗”、“XX助理岗”等。

(2) 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以学校下文的职称系列为准(如教授、副教授、讲师)。管理岗位名称按照工作性质和内容确定。

3. 人员与岗位如何对应?

答:此次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具体操作时按照现有人员状况理清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标准。领导岗位空缺的,根据组织部核定的领导岗位做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并做补充说明。

4. 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如何制定?

答:《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中有关于考核管理的整体安排,但是具体实施中需各单位根据各岗位情况细化考核标准。

(1)岗位职责尽量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做出详尽说明。

(2)工作要求应结合岗位特点与考核结果挂钩,对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或“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如专项事务可以规定专项工作量的基本线、优秀线;管理岗位规定不能出现某项工作的某种失误到何种程度;窗口服务岗位应定不能出现考勤事故XX次、服务对象投诉XX次等。

(3)兼职党务工作不写入特定岗位的岗位职责,可在岗位设置部分做特别补充说明。(如:可将党务工作职责理清并标注“选举担任党务职务的需完成党务相关工作要求”)

5. 关于合同管理

此次全员聘用为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武汉大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武汉大学聘用合同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合同管理条款,包括:

(1)续约解约

(2)处理处分

(3)人事争议

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写入全员聘用方案中。

各单位可在学校相关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细化,但不得与学校规定冲突,并应在全员聘用方案中注明“本方案中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6. 关于合同签订

(1)驻外、挂职、援建人员纳入原单位全员聘用制,占该单位岗位,合同暂缓签订,在岗位设置时将该岗位进行标注,在相关人员回岗工作前不新安排工作人员。

(2)副高和副处签订合同时间涉及退休年龄的,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执行。

(3)延长退休年龄的,合同签订至学校核定的退休时间。

(4)中层正职由组织部对于中层正职岗位职责和任务确定后再签订合同,中层副职按照文件的要求和进程由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5)所有人事代理制人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6)入选各种人才计划的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且尚在聘期内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可不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其中校内人员入选各种人才计划只签订了岗位任务合同的,此次需签订全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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