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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26日 11:34      阅读次数:

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组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在汉(驻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手续,2003年9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等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是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前提和条件之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印发<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印发< 贯彻落实中组部第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公通字[2003]20号)精神,现就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具有武汉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其所在单位位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备案管理: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当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

6、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

7、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8、其他各有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备案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以上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其所属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其出国(境)的证明文件。不按规定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已经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出国(境)的,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其持有的出国(境)证件也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属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集中妥善保管。

二、备案责任单位和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责任单位是指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干部人事管理(即任免、考核、监督等)的单位或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将管理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公安局,具体负责部门为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登记机关对备案责任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经过核查无误后,建立“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因私出国(境)受理审批工作中进行比对核查,并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备案的内容和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户口所在地、报送单位(即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共8项。

备案责任单位通过使用公安机关下发的专门软件程序对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逐个录入,汇总生成“备案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使用磁盘装载)一并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

四、备案的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采集和报送备案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印发有关文件、下发采集程序(光盘)。

(二)信息采集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备案责任单位应采取先收集国家工作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对照录入的办法,提高初次录入的质量。

1、市委组织部负责采集市管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的信息数据,并送市公安局 ;

2、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机关、派出机构以及直属二级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含派驻、派外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汇总,由各单位送市公安局。

3、市属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含派驻、派外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后送市公安局。其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核准后送市公安局。

4、各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含派驻、派外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送市公安局。

5、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机关、派出机构以及直属二级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含派驻、派外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汇总,由各单位送市公安局。

其中省管副厅(局)级以上在职及离(退)休干部的信息数据请省委组织部负责采集,送市公安局。

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含派驻、派外人员)由该公司、企业负责采集,报请省委企业工委核准后送市公安局。

6、中央在汉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内其他市州县驻汉办事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含本单位的派驻、派外人员)信息数据由该单位采集后送市公安局。

(三)信息数据的校验、修改和反馈阶段(7月上旬)。

各备案责任单位所负责的备案工作应当在7月5日前完成,并将“备案登记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负责将各单位送交的“备案登记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其中错误或者手续不全的予以退回,由各单位修改后再按原程序送市公安局。经核对无误的信息数据,由市公安局作为基础数据建立“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管理信息数据库”。

市公安局同时还将各单位送交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与历史办证信息进行核查,将其中已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的证件办理和持有情况向备案责任单位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有关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公安局办理数据维护更新,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维护更新的,由备案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公安局办理:

1、国家工作人员新增的;

2、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备案责任单位变动的,新的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办理数据维护更新,原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新的备案责任单位。备案责任单位破产或被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数据维护更新。

(二)市公安局自收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新增、变更、撤销等“备案登记表”和电子文件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数据库的更新。情况紧急时应自收到有关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数据库的更新。

六、工作责任

(一)备案责任单位未及时办理备案,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获取护照离境出逃等后果的,由备案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备案登记机关接收备案后,因工作疏漏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获取护照高境出逃等后果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及其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二)本通知执行前,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获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2003年9月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投案,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书面检讨。逾期不投案、不如实说明情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2003年9月1日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隐瞒真实身份、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有效措施,既有利于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党委、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明确专人,狠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人事局要加强督促,其中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及各区备案报送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督促,市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企业由市委企业工委督促,确保各单位按时上报。有关问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依职责解释。

(二)严格范围标准,严密组织纪律。要按照中央、省、市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要求,严格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分级别、分任务进行备案登记,既严禁随意降低备案标准,又要防止任意扩大备案范围。不仅要严禁下级单位备案应由上级部门备案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还要坚决防止把不属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列入备案的错误倾向。

(三)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数据质量。备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采集、汇总,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准。国家工作人员备案信息数据资料必须经备案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承办人员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备案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工作人员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指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综合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数据仅限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出国(境)申请时审核比对使用,不得用作他途。公安机关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按照机要文件资料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防止失泄密。同时,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通过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人事局

2003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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