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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年10月02日 10:45      阅读次数:

武大人字[2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人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派出。

(二)择优选派。优先选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边缘学科、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优先选派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三)按计划选派。坚持有计划地选派,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每年下半年布置下一年度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计划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选派计划于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报校人事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可将出国(境)人员分为如下类别。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1.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出国(境)人员。其中包括: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资助的出国(境)人员或教育部派出的援外教师。

(2)单位公派人员:学校及院(系)通过各种校、院(系、所)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的出国(境)人员。

(3)自费公派人员: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纳入公派计划的出国(境)人员(自费公派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2.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校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不含六个月)以内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指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外汇资金赴国(境)外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列入学校公派出国(境)计划,赴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或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外汇资金出国(境)学习人员。

2.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邀请或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

3.出国(境)定居、工作人员:通过定居国(境)外亲友或自行联系移居国外人员和获国(境)外有关单位邀请的出国(境)工作人员。

第三章申请者条件

第四条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有学成回校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类毕业生及博士后出站在校工作2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进的学术骨干,在校工作2年以上;在职博士、硕士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返校后工作2年以上。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其中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外语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3.高级访问学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0岁;访问学者、研究生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部分奖学金项目要求申请人年龄在35岁以下)。

第五条申请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留学、探亲、访友人员,必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派出国(境)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的选派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国家文件及校、院(系、所)等交流或合作的要求,做好年度选派计划,每年下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年度的选派计划报校人事部;得到国外资助的自费公派人员,在接到对方邀请信后,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均须所在单位同意(在职研究生还须本人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校人事部审核,报学校审批,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科研和出国费用须由科研经费负担的人员还应报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三)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各单位上报其出国(境)申报材料的同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委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政审批件。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首先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对方邀请函)。单位同意后,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报校人事部审批。申请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留学人员到国际交流部领取《武汉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单位同意后报校人事部审核、学校审批。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根据具体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同意,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出国(境)手续。

1.辞职

教职工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留学必须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

2.请假出国(境)

①符合国家出国(境)探亲规定的人员按国家的文件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职工请探亲假时间按原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1982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后第011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1983年4月6日公布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1983年2月25日公布的《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被选派出国(境)长期任教的教师,其配偶如系我校教职工,可在该出国(境)教师两年任期内出国(境)探亲一次,假期为3个月。

根据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198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精神,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如系我校教职工,可享受3个月探亲假。

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探亲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请事假出国(境)。

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下列人员不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以及出国(境)短期任教人员的配偶;自费出国(境)人员配偶;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华侨、侨眷、港澳台胞的旁系亲属。

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人员出国(境),按下列意见办理:

公派出国(境)进修、讲学、合作研究人员,批准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其配偶可利用假期请事假出国(境)探亲。

各类因私出国(境)人员的配偶请事假探亲及教职工请事假出国(境)探望亲属的,参照上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配偶请事假探亲的规定执行。

③申请旅游、访友者可以利用假期请事假出国(境)。

(三)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得到学校批准,办理出国(境)手续之前,如果住房在校内,需要到后勤保障部办理有关住房手续。

第五章押金、赔偿费、工资和保留公职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公派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时间如系未满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出国(境)时须缴纳未满服务期押金(公派出国(境)人员和出国(境)探亲、访友人员缴纳)或未满服务期赔偿费(自费留学、出国(境)定居和工作人员缴纳)。押金的数额为2万元,赔偿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按《武汉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批准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后逾期未归,自逾期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一年;批准期为6个月以下者,出国(境)后逾期未归,自逾期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半年;出国(境)探亲人员,探亲假满后,逾期未归,自逾其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2个月。各类出国(境)人员保留公职期满逾期不归和旅游、访友人员批准期满逾期不归,学校将按减编处理。回校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第十条国家公派进修、访问和单位公派及自费公派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出国(境)人员,在批准期限以内工资照发。

国家公派攻读学位、单位公派3个月以上和享受出国(境)探亲假的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以内的工资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后补发,逾期者不再补发批准期限以内的工资。

自费公派3个月以上的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停发,各类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工资停发。

第六章出国(境)前准备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接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了解我国对国际国内各种问题的政策和观点,了解学校对出国(境)人员的要求和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派出国(境)及探亲人员必须委托一名本校在职职工为担保人,由出国(境)人员与其担保人共同与单位和学校签订《武汉大学出国(境)人员协议书》,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的一切未了事宜均由担保人负责,担保人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时,被担保人必须另外委托担保人,并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将自己的行程和时间报告所在单位及学校人事部、并与所在工作室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出国(境)6个月以上1年以下,必须在出国(境)前安排好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出国(境)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一般应将其研究生委托同一学科的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章出国(境)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人员出国(境)后应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抵达所赴国家(地区)一个月内应与学校联系,将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以及通讯地址告诉学院、人事部,并保持与学院、人事部联系。

第十五条公派人员出国(境)后应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期满后应按期回校服务。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一律不得申请延长,自费公派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长,确因需要,可持国(境)外延期邀请函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经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对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要求出具各类证明(如护照延期、转因私护照、学历证明等)者,应于补办有关手续后方予受理。

第十七条凡申办豁免人员,按教育部《关于在美留学人员申办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外美函[1998]76号)精神审批,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人事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经批准同意豁免的人员应办理离校手续,同时结清经济关系并退还住房。

第八章回校后管理

第十八条公派出国(境)人员和探亲人员回校后两周内应到所在单位及校人事部报到,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回校人员应向学校书面汇报国(境)外学习情况及有关国际科研新动态。所在单位和科研部门应组织他们举办学术讲座;积极组织他们申请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等;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用在国(境)外所学到的知识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二十条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必须服务三年。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回校后的服务期为出国前未满服务年限加三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出国(境)人员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文件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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